【中国智能制造网 政策法规】中国智能制造网获悉,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了禁止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九类行为,其中涉及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明确的禁止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九类行为包括: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对于违发规定,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也做出了处罚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黑飞”、“扰航”、伤人事件屡见报端,之前也发生过低空飞行器逼停地铁的情况,因此,为了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交通参与者以及无人机用户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原标题:交通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飞无人机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站注明“来源:智能制造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智能制造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智能制造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智能制造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智能制造网”,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0571-89719789;邮箱:127114196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