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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链发展七条措施(修订)的通知

2022-07-08 09:05:20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锂电新能源锂电设备锂电产业政策阅读量:22297

导读:宁德市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链发展的七条措施重新修订,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链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宁政〔2017〕4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现将《宁德市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链发展的七条措施(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链发展的七条措施(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锂电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将宁德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锂电之都,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行集约用地优惠。用地规模50亩以下且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项目鼓励进驻标准厂房;对于自建工业厂房的产业链企业,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对于建设4层厂房以上(含)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货梯购买价格(含安装费,不含税)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企业货梯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受益财政可根据项目规模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及厂房建设补助。
 
  二、实施设备投资补助。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含技改),在项目建设有效期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生产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的5%给予补助,单一企业最高限额2000万元,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年度起3年内等比例分年度兑现。
 
  三、促进项目达产达效。从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企业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亩且年地方级收入达到20万元/亩的(蕉城区和东侨开发区地方级收入达到25万元/亩),由受益财政按不超过8万元/亩奖励(蕉城区和东侨开发区受益财政按不超过10万元/亩);年地方级收入超过20万元/亩以上(蕉城区和东侨开发区地方级收入超过25万元/亩以上)按每亩每增加5万元,由受益财政再叠加给予不超过2.5万元/亩奖励。
 
  四、减免企业有关费用。经所在地政府确认的锂电新能源产业链工业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支持。
 
  五、鼓励创新品牌建设。对新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招才引智。在执行《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都澳人才计划”的意见》等市级有关人才政策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大力引进锂电新能源产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由受益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年2万元/人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人才数按企业年产值1亿元给予1个标准计算,单个企业人才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七、强化金融资金支持。优先争取福建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支持企业技改扩能升级;鼓励国有企业探索成立新能源产业链项目股权基金,跟进项目投资,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各县(市、区)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单独出台锂电新能源产业链发展政策,并参照本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重大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600万/亩)、新业态项目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企业在享受本措施的同时,享受国家及省的其他政策,市及以下政策遵循从优且不重复原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今后如遇国家、省级有关政策调整,将根据新的政策予以调整。《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锂电新能源产业链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宁政〔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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