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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2-09-23 11:05:07来源: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键词: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设备阅读量:26272

导读:为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及应用,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厦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厦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及应用,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10月19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指定邮箱。
 
  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信息化推进处  2896581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699727,13459215652
 
  邮箱:gxjglf@xm.gov.cn
 
  附件:厦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0日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以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高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在具备足够风险防范能力后,可不设行驶操纵机构。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道路测试条件
 
  道路测试车辆应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道路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初次申请道路测试车辆须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检测,并提供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或省级及以上智能网联汽车质检中心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报告,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2)及测试区(场)200公里实车可靠性测试。此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道路测试车辆有多台的,所有车辆应取得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一致性检测报告,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测试。
 
  (二)申请开展完全自动驾驶测试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且通过相关测试后,在开放测试路段或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15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道路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示范应用条件
 
  开展示范应用除满足道路测试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示范应用主体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时,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应用服务及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二)申请开展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道路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申请开展完全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在开放测试道路或区域以完全自动驾驶模式进行合计不少于1000公里的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五)示范应用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与示范应用人员人身安全,充分告知安全风险,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
 
  示范运营条件
 
  第十二条 开展示范运营除满足道路测试与示范申请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示范运营主体应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二)申请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或区域进行合计不少1000公里的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申请示范运营前1个月内无因技术故障导致车辆运行异常的情况。
 
  (三)申请开展完全自动驾驶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在开放测试道路或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1000公里的完全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示范运营主体具备工作专班发放的示范运营通知书。
 
  (五)示范运营主体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障制度。
 
  (六)具有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示范运营路段或区域、示范运营时间、示范运营模式、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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