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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11-12 08:45:55来源:仪表网 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阅读量:4113

导读: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监测行为保障数据质量。
  2025年11月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 2025 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以国令第820号发布,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监测数据质量,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明确监测范围与核心原则
 
  《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共监测,以及企事业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行监测。监测工作将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原则,构建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 的工作机制。
 
  国家将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现代化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监测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为监测工作提供保障。
 
  分类型规范监测活动
 
  公共监测:强化网络建设与应急响应
 
  《条例》对公共监测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督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国家和地方将分级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站点设置需符合规范并避免重复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监测站点及设施,或干扰其正常运行。
 
  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将为区域协调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提供支撑,跨行政区域监测将推动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禁止违法发布行为。
 
  自行监测:明确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企事业单位需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温室气体排放及生态环境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符合规范的监测方案,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监测设备需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校准,自动监测设备需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数据异常时需及时报告并修复。
 
  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篡改、伪造数据等六种弄虚作假行为。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 5 年,相关监测信息需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技术服务机构:规范从业资质与行为
 
  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可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此类机构需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能力,按规定备案并提交书面承诺,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还需取得资质认定。技术服务机构需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不得超出业务范围、转委托或接受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强化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条例》构建了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鼓励采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法律责任方面,对侵占、损毁监测站点等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违规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事业单位将被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技术服务机构最高可处 200 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技术创新与公众参与
 
  国家将鼓励生态环境监测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应用,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建立监测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支持数据深度开发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需依法及时处理。
 
  《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全链条管理,筑牢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生命线”,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监管执法和公众监督提供坚实保障,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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