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25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5〕46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5﹞2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推荐2025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动员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满足创建标准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进行申报,组织审核后,择优确定本地拟推荐的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创建对象不超过2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创建对象不超过1个,超过数量不予受理。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
三、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创建对象于2025年12月10日前通过我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将推荐创建对象汇总表(附件1,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以及创建申请表(附件2、3)、创建方案(附件4)和相关佐证材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运营主体加盖公章]纸质版各一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邮编:100804(以寄出日期为准)。
四、我部将按照《管理办法》组织审核后,择优确定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汇总表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申请表(平台类)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申请表(基地类)
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方案模板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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