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起点・新使命・新征程
经中华环保联合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正式批复原“中华环保联合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专业委员会”(2017年9月17日成立,原简称“VOCs防治专委会”)名称更名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专业委员会”(简称“大气协同专委会”)。
新起点・新使命・新征程——更名后的专委会将依托中华环保联合会平台优势,从VOCs污染防治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全面拓展,持续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技术支撑与人才保障。
一
八载深耕,笃行致远
专委会自2017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支持下,在柴发合主任委员的带领下,于分支机构建设运营、业务创新、会员发展及标准研制等方面先行先试,为联合会探索专业化发展路径作出了突出贡献。凭借各会员单位及专家学者的鼎力支持,专委会自成立之日起,便矢志不渝地投身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事业中,深耕VOCs污染防治领域行业交流工作,扎实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与好评。
二
与时俱进,向新而行
我国的污染防治已进入温室气体与环境污染物协同治理新阶段。研究表明,大气污染控制和温室气体减排具有协同效应,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具有同根同源性,煤炭等化石燃料燃烧过程同步产生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及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等污染物。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出更高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纲领性文件,以及《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和“十五五”规划纲要,均明确要求推进“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环境保护税法》,新增VOCs征税试点条款;2026年2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新版标准收严了PM2.5以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PM2.5年均浓度二级限值将从35微克/立方米收严至25微克/立方米。近年来,国家层面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标准体系日益健全,为专委会依法拓展职能、提升服务能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与根本保障。
三
应势而变,凝聚力量
(一)面对新形势新任务
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国大气污染治理进入深水区,未来要更多依靠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的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随着气温不断攀升,臭氧污染问题日益凸显,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难度加大;传统工业集中化生产模式导致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偏低,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持续累积,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双重压力,并间接加剧空气污染的健康危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确立为“十五五”时期主要目标,强调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专委会原“VOCs污染防治”单一细分领域定位,已难以适应颗粒物(PM2.5、PM10)、氮氧化物(NOₓ)、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臭氧(O₃)、二氧化碳(CO₂)、甲烷(CH₄)、氧化亚氮(N₂O)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的战略需求。
(二)顺应职能拓展需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战略部署,专委会近年来在持续深化VOCs污染防治核心业务的基础上,主动顺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推动工作范畴实现系统性拓展:由单一VOCs污染源调查、监测、治理,向涵盖大气污染物(VOCs、NOₓ、颗粒物、氨等)与温室气体(CO₂、CH₄、N₂O、含氟气体等)的排放源调查、监测、核算及协同治理全链条技术政策研究转型升级。
与此同时,服务对象实现精准化延伸。在继续服务VOCs排放企业及监测治理企事业单位的同时,重点拓展至兼具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双重排放责任的企业,并覆盖绿色低碳技术单位、生态环境企事业单位及“双碳”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将凝聚起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广泛行业力量。
现有会员中,绝大部分企业兼具大气污染治理与碳减排双重需求或服务能力,形成了跨领域、全链条的技术服务与政策研究合力。业务职能的实质性拓展、服务体系的全面升级与行业力量的有效凝聚,为机构更名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四
更名焕新,使命赓续
此次更名,标志着专委会工作范畴从单一VOCs污染防治全面升级为“污染物+温室气体”协同减排领域。更名后,专委会将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领导下,围绕国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双碳”战略部署,聚焦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升专业支撑能力,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换届筹备工作即将启动,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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