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经济繁荣需要利于创新的法律框架支撑
今天,我将与赛仕软件公司(SAS)的商业解决方案部门经理穆卢德·戴伊讨论一下这个话题。
本文作者伯特朗·杜佩兰(BertrandDuperrin,以下简称BD):数据经济是当今乃至未来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人人都在谈论数据经济,但在这方面发生的变化似乎很少。对此你有何看法?
穆卢·戴伊(以下简称MD):每个人的有意识数据,价值越来越大。然而,企业长期以来一直在积累数据,但却没有对数据加以任何利用。
此外,企业不应该把目光局限在各自的信息系统之内,还应该从外部采集数据,因为数据的真正价值来自于相互关联的内外部数据。
BD:如今数据并没有得到得当的使用吗?
MD:首先,让我们先来看看内部数据,也就是来自内部系统的数据。90%的内部数据均未得到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人人都在维护客户关系,但客户仍会收到三份相同的提议或邮件。
大的问题是筒仓效应:几个部门都拥有客户数据,但他们之间没有相互协作。
囤积在仓库里的数据毫无价值
除了这些“遗存数据”之外,其他种类的数据也变得唾手可得:客户的个人信息,诸如地理位置等移动数据,诸如物联网(IoT,不是消费级物联网,而是由传感器构成的工业物联网)等技术数据。
但到目前为止,企业在数据整合方面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大数据”这个词已被过度使用,因为说到底,企业从来没有问过自己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如何在来自不同行业的参与者之间进行数据分享。
BD:你能给我举个例子吗?
MD:比如,银行可能有兴趣获取有关支付的地理位置数据。另一方面,运营商可能有兴趣了解移动支付的总体情况。
当然,这就提出了应该如何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加以规定的问题:企业至少必须事先告知用户并且征得他们的同意。
BD: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举措,其中主要是在营销方面,比如喜达屋(Starwood)和美国运通(Amex)公司采取的营销举措。但在运营数据方面的举措似乎较为罕见。
MD:是的。在共享内部运营数据方面确实存在阻碍。信息就是力量,内部数据的共享情况很是糟糕,因此别指望企业与其他企业共享内部运营数据。终,这会导致管理问题,因为这样的企业是依据直觉而非数据作出决策的。
这是一个文化的问题:必须依赖于数据,并且同意共享数据。
这就是数字化改造的目的:共享数据。
数据必须实现对内和对外的共享,但文化在这方面成了阻碍
第二个挑战是与来自其他行业的参与者共享数据。当然这会引发许多问题,比如谁必须“拥有”支付信息,是银行,运营商,还是诸如美国运通等第三方企业?我们还在提出这个有关数据共享是否合法的问题,而谷歌和苹果却已经在开始推进数据的共享了。
这个问题非常紧迫,因为如果不拿出行动推进这件事,可能会有许多企业看到新的市场参与者正在窃取自己的核心业务。
BD:这就是法国议会不久就会投票表决“数字法”的原因……
MD:数字法的好处在于,这项法律将会存世,并且提出各类问题,而且重要的是,这一切凭靠的都是人民的良知。这会引发辩论。但我不知道是否有必要设立这样一种法律。制定一项法律需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而且一旦经过投票表决,该项法律就会在五年乃至十年内保持不变,然而行业参与者继续前进的步伐却要快得多。他们会借助数字法,利用其中存在的漏洞加以操纵,而此项法律将会让法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适应能力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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